湘一師院字〔2012〕64号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道路交通管理,進一步規範校園交通秩序,營造良好的學習、工作和生活環境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太阳成集团東方紅校區及城南書院校區。
第三條 本規定包含校園道路、校園車輛行駛、校園車輛停放管理規定。
第四條 凡進入校園的各類車輛和人員,都必須遵守本規定。
第五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,任何人都有勸阻或告知學校管理部門的權利。
第二章 校園道路管理規定
第六條 校園道路是連接學院各單元的重要紐帶,為确保道路暢通,各單位在校園内組織開展大型活動必須事先通知保衛處,經保衛處同意并制定人員和車輛疏導方案後方可實施。
第七條 未經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随意開挖校内道路,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或其它雜物,不得在校道上擺攤設點占道經營。
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校園道路,不得損壞或随意拆卸、移動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設施,如有損壞,必須按價賠償。對故意破壞者,除責令其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外,學校管理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;情節嚴重的,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。嚴禁在校道及交通标志上亂寫、亂畫、亂張貼。
第九條 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同意,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道的單位和個人,施工前必須設立明顯安全标志和安全防範設施,夜間必須懸挂警示燈,确保不發生任何事故。
第十條 嚴禁各類機動車輛在校内禁停路段停放。
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在校道上須慢速行駛,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裡。上課時段禁鳴喇叭。
第十二條 禁止在校道上學騎自行車。騎自行車時不得雙手離開車把。
第十三條 禁止在校道上舉行影響交通秩序的活動。
第三章 校園車輛行駛管理規定
第十四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,必須按交通标志靠右側慢速行駛,并按指定地點停放,不得堵塞通道。機動車輛須照顧行人及非機動車,不得逆行、搶行,不得強行超車。
第十五條 外來車輛進入學校,必須憑相關證明在門衛處領取“臨時出入證”,并按規定行駛和停放。離校時将“臨時出入證”交還門衛查驗後方能離開。
第十六條 擁有機動車輛的學校各部門以及師生員工,必須到保衛處辦理“機動車輛出入證”,憑“機動車輛出入證”出、入學校。
第十七條 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,因特殊情況需進入禁行區的機動車輛,必須事先征得保衛處同意;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的,保衛人員有權責令其将車輛駛離禁行區。
第十八條 出租車不得進校。如因特殊情況确需進入學校,乘坐人須出示有效證件,向門衛工作人員說明情況并登記換取臨時出入證後方可通行,載客進校的出租車下客後須立即離校,不得在校内兜客。
第十九條 禁止無牌無證的機動車輛在校内行駛。嚴禁無駕照人員在校道上駕駛或練習駕駛機動車輛。
第二十條 出入校園的機動車輛,必須遵守學校的有關規定,不得亂停亂放,不得阻礙交通。違者,保衛處有權拒絕該車輛進入校園,對有“機動車輛出入證”的,沒收其出入證。
第四章 校園車輛停放管理規定
第二十一條 校内停車場(點)隻供學院教職工(含教職工直系親屬)或到學校接洽公務的小型車輛臨時停放。任何人不得占用校内停車場(點)車位堆放其它物品。
第二十二條 持有我校核發的“機動車輛出入證”的小型機動車,可在校内停車場(點)停放過夜。持“臨時出入證”的機動車輛不得在校内停放過夜。确有特殊情況的,需向保衛處說明情況,經同意并辦理車輛臨時停放手續後方可停放過夜。保衛處對停放過夜的車輛不負安全保衛責任。
第二十三條 來校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,一律在校門外臨時停車點停放。特殊情況需經保衛處同意後方可按指定區域停放。
第二十四條 進校車輛須在指定停車場(點)依次有序停放,不得将車輛停放于非停車位置,嚴禁車輛堵塞消防通道。
第二十五條 車輛停放校内時,司機應自覺鎖好車門車窗,不在車内擺放貴重物品。學校隻提供停車場(點)停放,不負責保管車輛及車内物品。
第二十六條 損壞停車場(點)标志、設施等,以及碰損他人車輛者,須承擔賠償責任。情節嚴重者将按規定移送司法部門處理。
第二十七條 凡載有汽油、電石、雷管、炸藥、硫酸等易燃易爆或劇毒物品車輛,一律不得進入校内停放。如違反規定停放校内發生事故者,除由司機(車主)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外,還将根據相關規定追究司機(車主)的法律責任。載貨車輛離開校園時,須出示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,并停車接受檢查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,之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,以本規定為準。
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。
二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
主題詞:交通管理 校園△ 規定
太阳成集团黨委行政辦公室 2012年12月27日印發
錄入員:林國華 校對員:李輝華 (共印55份)